所以,笔者的第一个结论是,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整体改造而不是小幅提高。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重心来看,从一开始就倾向于把居民的收入锁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方面,没有考虑到社会多元化对居民收入结构的影响。虽然国家税务征管机关出台了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试图弥补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缺陷,通过要求居民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调整居民的收入水平。但是由于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所依据的实体法存在问题,所以这项制度很难全部贯彻落实。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不平衡的问题,必须把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收入统盘考虑,至少应该把财产性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同等对待,加大对财产性收入的征税力度。比如对房地产交易所得、股票交易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防止收入分配不合理现象制度化。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不应该零打碎敲,而应该另起炉灶,针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不断增长的实际情况,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法的体例结构,确保个人所得税法真正成为调节居民个人收入的公平法。
个人所得税法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如何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实现平衡,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假如个人所得税负担过重,那么,虽然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国家增加了税收,但是却减少了居民的个人收入。据权威部门统计,按照新的纳税扣除额,国家将减少收入300亿元。这是执政者贯彻以人为本,藏富于民的具体举措。但是,立法机关还必须意识到,个人所得税法旨在调节居民收入水平,所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该进一步减轻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负担。换句话说,假如确定个人所得纳税扣除额之后,剩下10%左右的居民需要缴纳工资、薪金方面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个人所得税法才能真正发挥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的效用。
所以,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当着眼于让利于民,而不应该是财政收入的提高。虽然在一些地区由于居民收入增长过快,个人所得税对财政的贡献很大,但是,增加个人所得税不应该成为政府追求的目标。只有逐步提高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少工资、薪金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并且逐步开辟渠道,帮助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当地居民的购买力才会不断提高,当地经济的发展才有可持续性。如果为了谋求增加个人所得税,而降低纳税扣除额,竭泽而渔,那么,经济的发展就会因为消费不足而陷入停滞。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应该采取整体改造的策略,明确立法观念,调整法律结构,减轻纳税负担,实现调节居民收入水平的目的。(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