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惠与过渡期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在全国人大解释《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时曾表示,对于过渡期内的税率,会在5年的过渡期内,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2%),逐步增加到25%的税率。
在实施条例草案的“税收优惠”一章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型企业如果投资于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以上,可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当年其发生的费用金额的50%加计扣除。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草案还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税法施行前的法律、行政法规享受15%、24%区域性和行业性低税率优惠的企业。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法并没有对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相关的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做出规定。
据了解,实施条例草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研发费用是判断企业能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
据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以及具体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正在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
关于税前扣除
在实施条例草案中,对税前扣除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1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最后可以税前扣除的就是其中的60%,即按60万元扣除。扣除上限为年销售收入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