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三
个税应按家庭征收
“一个单身汉和一个养育孩子的父亲,假设他们的工资一样,他们缴纳的个税也是一样的,这样那个父亲就承担了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社会义务。”在渝全国政协委员何永智表示,我国目前个税征收方式不管纳税人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而仅仅按照收入的多少来征收个税,相当于又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精彩专题推荐:聚焦个税起征点
何永智表示,税收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调节分配,缩小贫富悬殊,体现社会公平。“以上面那单身汉和父亲为例,父亲要养育孩子,他所能支配的收入比单身汉要少,但是他们缴给国家的个税却是一样的。”何永智表示,这就非常不公平。在一些国家就不会有这样的不公平,那个父亲会扣除养育孩子的费用后再缴税。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不公平?何永智委员表示,主要是我国个税按个人征收,而不是像一些国家那样按家庭征收。
何永智委员介绍,我国财政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个税可考虑按家庭征收,家有孩子的纳税人,应该从其收入中扣除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配偶没有收入的纳税人以及父母没有收入的纳税人,国家都应该对其纳税进行优惠。也就是说,不是按照收入缴税,而是按照家庭的支出能力来缴税。
何永智介绍,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即扣除家庭必要支出后再缴税;法国将家庭人数变成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参数越高,纳税时减免的数额就越高;德国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等进行精确计算。
何永智委员表示,调整我国现行个税政策,应利用多种扣除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负公平,她认为,“至少要实行3种扣除”。
第一,有孩子的纳税人,扣除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后,再缴税,如果达不到起征点则不纳税,如果夫妻二人不在同一单位工作,则孩子的费用从两人的收入中各扣除一半后再纳税。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为多少,这需要根据各地生活水平来定。
第二,配偶没有工作的纳税人,则扣除其配偶的生活费后再纳税。
第三,父母没有收入的纳税人,也应该扣除其父母的生活费后再纳税。 >>精彩专题推荐:聚焦个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