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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零赔付应成劳动仲裁惯例

办公伙伴OFFICE.ICXO.COM ( 日期:2008-04-21 09:21)

作者:魏文彪

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了海航向两名辞职飞行员郭岳炳和王振军索赔千万元的申诉请求。这是近几年屡屡发生的飞行员遭天价索赔案件中,司法机关首次做出的零赔付裁决(4月19日《成都商报》)。 >>精彩专题推荐:聚焦《劳动合同法》实施

一直以来,包括部分航空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向飞行员及其他辞职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是认为有其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约定条款作为倚仗,但是违约金约定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相违背,所以不能成为向辞职劳动者漫天要价的理由。也正是基于此,此次航空公司提出的巨额索赔请求被驳回。

包括航空公司在内的用人单位为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这种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的业务水平,受益者首先是用人单位,所以培训费用的承担者只应该是用人单位,如果因为对员工进行过业务培训,就禁止员工辞职或须以“偿还”培训费用为辞职前提,无疑是一种向劳动者转嫁培训费用的行为。如果劳动者辞职就须向用人单位“偿还”培训费用,那只有在给予劳动者不参加培训的选择权情形下才会是公平的,但是事实上培训往往是强制性的。

用人单位对辞职员工以巨额索赔相要挟,是变相剥夺了劳动者拥有的辞职这一基本与核心的劳动权利。

我们期待类似的辞职劳动者零赔付裁定能够成为一种劳动争议裁决惯例,让更多行业更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得到切实维护。 >>精彩专题推荐:聚焦《劳动合同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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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资讯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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