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在沸沸扬扬的争论中,草案不仅要消除企业经营者的忧虑,更要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历时半年调研关注企业意见。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草案共有45条,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去年底,今年初,国务院派出近10支调查组,到各地调研对《劳动合同法》的反馈以及实施意见。”据一知情人士透露,企业发出的最大声音是“用工自由没有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草案在近半年的调研之后,终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更大范围的民众意见。
“每个人都有话要说。” 北京师范大学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心主任赖德胜所看到的是,对于《劳动合同法》,不同阶层、不同部门的声音都不一样,“不仅企业和劳动者的声音不同,研究人员的意见不同,甚至大企业和小企业所持观点也有不小差异。”
赖德胜认为,草案所公布的实施条例是采纳了各方意见之后对《劳动合同法》的细化。“前往各地的调查组,调查非常细致,听取当地工会、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将不同利益方的观点平衡后,最后才制订出草案。”因此,草案的出台,绝不仅仅只是听取了企业声音的结果。
赖德胜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必要的法律,这次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解释,总体上还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
但是,也要看到的一个事实是,“这次草案是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解除用人单位雇用劳动力的后顾之忧。”比较草案和《劳动合同法》后,赖德胜认为,草案明确提出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如此明确、具体。“这明显是在告诉企业经营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
尤其是明确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体现了要让企业经营者放心用工的良苦用心。“维护劳动者权益”宗旨不变。 >>精彩专题推荐:新《劳动合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