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履行地优先
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相距甚远,特别是一些集团公司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的员工,如果安排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仲裁诉讼将极大地增加劳动者的成本(路费、餐饮、住宿等)。为了能让劳动者可以就地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强调:“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争议处理时限缩短
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后60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劳动仲裁法》进一步缩短了上述时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可持调解协议书申请支付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有关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仲裁法》第十六条再次为劳动者指明了一条维权捷径:“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调解协议书经过支付令程序后,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必须及时依法申请仲裁。
◆特定争议先行裁决
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经济补偿和赔偿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没有着落,如果仍然按照既定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进行,可能会危及劳动者的生存所需。《劳动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就对事实清楚的涉及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事项先行裁决作出了程序规定,可缓解劳动者的燃眉之急。
◆先予执行无须担保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劳动仲裁法》直接规定,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必提供担保就可申请先予执行,对生活已经发生了困难的劳动者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部分争议“一裁终局”
《劳动仲裁法》对两大类案件将实施“一裁终局”。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的争议。另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如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精彩专题推荐:新《劳动合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