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视点:《劳动合同法》需消除模糊字眼(市场报)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这次公布的14种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公众原以为应该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骑墙”模糊字眼,《实施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前14种情形的表述中,多处用到程度副词“严重”和“重大”。什么样的才算严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弹性,但弹性的空间理应让公众感知得到。
我们知道,准确性是一部法律真正应用的前提。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好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从眼下来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消除这些模糊字眼,才会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谓的弹性,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造成“南橘北枳”判决的尴尬。(陈凤霞)
变更劳动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新华职场综合)
案 例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
某IT公司经过产品研发阶段,终于取得了成果,并申请了专利投入市场。由于市场上的竞争压力,公司调整的战略部署,裁减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成立了售后服务部,部分研发中心的人员转为售后服务人员。
洪某原是研发人员,对公司的调整产生反感,不愿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找到了人力资源部理论。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洪某:“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你的工作岗位,你应当服从,这是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遂要求洪某立即到售后服务部上班。
洪某觉得很委屈,不服从调
动。公司以洪某不服从管理,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本案涉及到的是洪某工作岗位调动、劳动合同的变更问题。公司根据战略部署,调整了经营方针,裁减研发中心人员,转而成立了售后服务部,属于决定企业经营方略的行为。但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涉及到了员工的切身利益,公司应当与被裁减的研发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协商,取得将被裁减或转岗的研发人员之理解。如果这样,关于变更工作岗位的争议就可能避免。公司不顾研发人员的想法而单方行使决定权,势必产生劳动争议。
从这个案件分析,公司经营战略调整,与劳动者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研发岗位人员富余,具体到洪某,其劳动合同无法再履行下去,存在着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公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与洪某的劳动合同也不违法。洪某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公司与洪某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向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释法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变更行为较为普遍,如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资、工作地点的变动、工作内容的变动等等。一般来说,这些调动对劳动者来说,大多是向好的方向变,如增加工资。但也有劳动合同的变更使劳动者收入、待遇等不如从前的情况,而这往往会损害劳动者权益,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劳动合同变更,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谈谈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问题。 >>精彩专题推荐:新《劳动合同》解读